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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权益应保障劳工保险须规范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5-03-06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让职工腰杆子硬,心窝子暖。在本届两会上,关注一线劳动者权益也成为政协委员们的焦点。全国政协常委葛剑雄提出,应该在坚持贯彻“八项规定”同时,确保职工正当福利权益有效得到发放;全国政协委员郭广昌建议,加强在我国推进劳工补偿保险,引入海外保险公司的先进劳工保险经验,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福利发放不能“太任性”

 

职工福利虽事不大,却关乎“人心”。如果想发就发,不想发就不发,无疑有些“太任性”。2012年底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以来,公款乱用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也有不少委员谈到,少数单位和企业“一刀切”地取消了职工福利,这明显伤害了职工的感情。

 

为此,葛剑雄委员指出,贯彻“八项规定”更应该使职工正当的利益得到保证,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职工的福利应该得到不断地改善和提高。为此,他递交提案强调,国家的反腐措施“很必要、得人心”,但不能因此切掉职工福利。

 

葛剑雄表示,目前存在职工应得福利与腐败界限不清的问题,同时也有个别单位领导怕“引火烧身”选择全部停发福利的现象,“这都是不对的”。

 

葛剑雄提出建议,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应明确规定机关职工、事业单位人员、国企员工当年的福利费标准、占薪酬或某项经费的比例、资金来源、审批权限、开支办法,并适时公布。在此规定范围内,福利费的使用应由工会、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实施,主管部门不得干预,由此产生的权益人人平等。

 

在他看来,本应由其他经费开支的项目,如劳动防护性质的疗养休养、表彰先进的奖励、职工的困难补助等,不应挤占福利费。主管部门或工会组织应督促民企、外企参照执行,防止企业趁机削减职工福利。

 

补偿保险提供更多保障

 

郭广昌委员指出,虽然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已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是根据1951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起来的,相对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工伤保险的改革和发展相对滞后,覆盖范围过小、赔偿水平过低、善后处理不够人性化等问题突出,难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新情况。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劳动受到伤害时不能得到有效赔偿与权力维护。”郭广昌指出,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还呈现“三高三低”的特点,即大型、国有和效益好的单位参保率高,中、小、微企业参保率低;中小微企业中生产性企业参保率高,服务行业参保率低;中心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参保率高,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参保率低。

 

郭广昌认为,我国工伤保险费率缺乏行业区分,费率档次较少。尽管现行的工伤保险费率已根据行业风险划分为高中低三类,但归属于风险较大行业主要为矿产或石油、化工等行业。这造成了从事如建筑、工业制造等行业的大多数低收入劳动者,发生意外后其工伤赔偿标准较低。

 

为此,郭广昌建议中国保监会大力支持引入海外保险公司的先进劳工保险经验,充分鼓励国内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工伤保险的完善与发展,并根据不同行业特性有针对性地推出差异化劳工责任险产品,逐步实现劳工险的社会化管理功能。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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